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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修订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市教委行政执法事项职权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京教策办〔20082

 

市教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6年,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委对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分解了行政执法事项职权,印发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市教委行政执法事项职权责任分解表的通知》(京教策办〔20063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和教委处室职能分工的调整,我委对已公布的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市教委行政执法事项职权责任分解表做出如下调整:

  一、对市教委执法依据的调整

  (一)增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删掉《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二)增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四)增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二、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的修订

  (一)行政处罚事项的调整

  1.依据《义务教育法》增加1项:

  违法行为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增加2项:

  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增加4项:

  违法行为名称:民办高等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违法行为名称:民办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同上。

  违法行为名称:民办高等学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同上。

  违法行为名称: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不合格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同上。

  4.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增加4项:

  违法行为名称: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违法行为名称:独立学院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同上

  违法行为名称: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同上

  违法行为名称: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招生

  法律依据:

  同上

  5.删掉2项:

  违法行为名称:在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的地点办学(原处罚事项第二十九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的地点办学,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原处罚事项第三十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二)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的修订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增加2项:

  民办学校未公示学费退费办法或者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民办学校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公示学费退费办法或者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校地址或者擅自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校地址或者擅自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由市和所在区、县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于符合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市教委行政执法事项职权责任分解表的调整

  (一)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职权责任分解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岗位职权

执法责任

备注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基础教育处

中小学课程教材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2

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

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4

民办高等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5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6

民办高等学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7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不合格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8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9

独立学院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10

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11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教育处

民办学校管理岗

办理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告知、听证、制作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文件归档等具体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62条;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主管处长

依法对调查取证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

主管主任

依法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二)增加的其他执法职权责任分解

 

 

序号

事项

名称

法律依据

执法机构

执法岗位

岗位职权

工作流程

办理时限

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