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职成办〔2007〕1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