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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职成办〔2007〕1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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